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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日
記者最近在多家銀行的理財産品説明書中發現,“理財産品實際年化收益率超過約定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被銀行直接在説明書中設定為各種名目的“管理費”,所有權百分百歸銀行,投資者“無法説不”。
記者在某國有大行的官網看到一款期限為87天的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産品的説明書,其中在“理財收益計算及分配”一項中,銀行表述稱“如提前終止或提前贖回情況下理財産品實際年化收益率仍超過約定的最高年化收益率,銀行有權將超出部分作為銀行投資管理費用”。而事實上,該國有大行已經在産品概述中明確表示,投資者需繳納的費用包括理財資産託管費,年費率0.02%;投資管理費,年費率0.10%。
而在另一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營業網點,記者看到一款該行當日正在銷售的浮動收益型理財産品,銷售年手續費率為0.4%。在其産品説明書中,也赫然寫著“産品到期,如理財産品實際年化收益率扣除銷售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後超過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則超過的部分為銀行收取的理財管理費用”。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其實這並不是這兩家銀行的個案,而是“行業慣例”。記者查詢發現,果然多家銀行都將此項收益收歸囊中,各銀行只是表述不一。
法律界資深人士告訴記者,如果沒有另行約定,投資者作為資金的所有權人,本應對該資金衍生的收益享有所有權,當然如果管理人對超預期收益做出重大貢獻的也可以適當要求獲得回報,但首先超預期收益的所有權應該屬於投資者。而一旦投資者簽署了銀行的産品説明書和合同,等於自動放棄了對超預期收益的所有權。
一位理財專家從“風險與收益對等”的大原則出發分析認為,“如果銀行想拿走本屬於客戶的超額收益,就應該對客戶進行保本,這樣産品收益高低都由銀行承擔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