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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傅蘇穎
記者于8月9日從商務部獲悉,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人在台北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以下簡稱《投保協議》)。
據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介紹,《投保協議》涵蓋了常規投資保護協定包括的要素和內容,由正文和附件組成。
該負責人指出,《投保協議》在具備投資協議一般內容的同時,又充分體現了兩岸特色,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有效保護。一方面遵循一般投資保護協定的體例設置相應條款,體現投資保護的傳統內容;另一方面注重兩岸現實需要,增強《投保協議》的可操作性,針對投資者經第三地投資、人身保護、投資者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等問題,作出了符合兩岸特色的靈活處理和適當安排。
二是雙向促進。大陸資本赴臺投資自2009年6月啟動至今,時間較短,尚處於起步階段,但《投保協議》盡可能體現了相互促進投資的原則,達到權利、義務的平衡。
三是減少限制。按照《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5條規定,《投保協議》文本中明確規定了投資待遇、投資便利化、減少投資限制等條款,真正體現促進雙向投資的目的。
最後,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發表談話表示,《投保協議》的簽署,有利於保護兩岸投資者權益,逐步減少投資限制,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促進兩岸雙向投資,增進兩岸經濟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