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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1暴雨剛過,在修理廠排隊檢修的車輛還沒有完工。在我國沿海地區,颱風“蘇拉”“達維”“海葵”又接連來襲,又有不少機動車因此遭受損失。
由此引發的商業保險賠償問題也一直在發酵,這其中主要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一是保險合同中關於機動車發動機損毀賠償責任的條款是否是“霸王條款”?二是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倡導“寬鬆理賠”,而在實際理賠中險企是要遵守合同約定還是履行社會責任?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事件爭論的焦點,也就是發動機涉水損毀該不該賠償的問題。
目前,車輛涉水行駛造成發動機損壞是車損險的除外責任,是涉水險的賠償範圍,但是車輛涉水熄火後,二次點火造成的損失不在賠償範圍之內。
近日,針對7 21暴雨,北京市保監局、北京市保險行業協會提倡保險公司採取“寬鬆理賠”措施,對投保了涉水險的車主在發動機進水後二次點火造成的損失,只要沒有明確證據證明是人為的故意損壞發動機,保險公司都要予以賠償。
該倡議一齣,車主自然拍手稱讚,但對保險公司來説這顆果子卻並不好吃。很顯然,寬鬆理賠必然造成保險公司理賠額上升,賠償增多必然攤薄利潤。作為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的公司來説,自然不願意看到這樣的情形。
合同的簽訂也就意味著雙方同意合同條款的權利責任劃分,達成契約,並在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享受權利。
在關於涉水險的保險條款約定中,發動機“二次點火”造成損失不在賠償範圍之內。而“寬鬆理賠”等於是要讓保險公司推倒契約,擴大理賠範圍,這是否合適值得商榷。畢竟,合同中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筆者從業內人士口中得知,在近期的實際理賠工作中,有部分已經理賠結案的車主以“寬鬆理賠”為由,強烈要求保險公司重新定損賠償發動機損失,這讓保險公司很頭疼。
“寬鬆理賠”的倡議出來後,不少人在問:是保險合同本身存在不足嗎?如果是,應該做的是修改合同本身;如果不是,就要按照合同辦事,修改契約是不恰當的。
在災害面前,個人和企業都有責任發揚愛心和奉獻精神,但是不遵守契約,直接讓保險公司買單並不妥當。保險公司不同於一般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無可厚非,而且承擔社會責任有多種方式。但這種有損契約的方式卻是其不能承受之“輕”,既損害了保險公司自身的經營成果,也不能增添行業信任感和美譽度。因為一個不守契約的行業,即使經營時間長久,百姓眼裏也是個沒真事兒﹑不靠譜的行業。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合同本身是否存在問題。
車主指責保險公司訂立了霸王條款,車損險保的就是在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以及碰撞等意外情況下,車輛遭受的損失,水災本來就屬於意外範疇,而保險公司卻把發動機損失列為責任免除的範圍,顯然是不合理的。
另外車主認為,發動機涉水熄火後再二次啟動,或者被水淹後操作不當,導致發動機損壞的,保險公司不進行索賠,並不合理。因為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合同中並沒有告知消費者車輛浸水後不能啟動汽車,也沒有指導消費者一旦車輛浸水後來怎樣正當操作,未盡到告知責任,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確對消費者不利。
筆者並不能判定條款合理與否,但是筆者欣喜地看到公眾對於保險條款的討論,這或許有助於更明確、清晰地劃定合同雙方的責任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