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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了解到,針對玻璃期貨潛在的各種風險,鄭商所也擬定了一些防範措施。
據了解,玻璃期貨倉單實際上是信用倉單,其形成方式為:廠庫向交易所遞交玻璃價值130%的銀行保函或100%的現金,經交易所審核後註冊成標準倉單。鄭商所考慮玻璃廠庫交割的潛在風險,並作出了相應的應對方法。
當價格大幅上漲超過30%,保函不足以彌補倉單價值時,針對此風險的處理方法為:
第一,在《鄭州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第62條規定:“當商品市值發生較大波動時,交易所可根據市場變化情況要求廠庫調整銀行履約保函、現金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支付保證方式的數額”;第二,在廠庫協議書中規定:“交易所以廠庫提交的保函額度確定其可以申請並註冊倉單的數量,原則上其註冊量為保函額度的70%”;第三,按照玻璃信用倉單的運作方法,玻璃倉單可以沒有有效期,為避免玻璃價格大幅波動導致廠庫存貨過多,將玻璃倉單的有效期定為6個月,根據玻璃現貨價格波動規律,6個月之內,價格大幅波動超過30%屬於小概率事件;第四,根據大商所豆粕的經驗,廠庫一般會給交易所遞交較大額度的銀行保函,因為保函成本較低,廠庫一般會一次性要求銀行多開。
當廠庫在低價格區註冊大量倉單,隨後玻璃價格大幅上漲,導致廠庫面臨較大的價格風險時,針對此風險的處理方法為:
在對廠庫進行培訓時,明確指出該項潛在風險,並提出規避風險的建議:在註冊時,將相應數量的玻璃進行保存,來規避價格波動風險;通過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倉單有效期較短,倉單退出頻率高,有利於廠庫風險集中釋放。
當廠庫註冊了大量倉單,在倉單退出月份,受制于其生産能力,有可能導致客戶提貨期較長時,針對此風險的處理方法為:
交易所雖然沒有對廠庫規定最大的倉單註冊量,但根據廠庫提供的銀行保函額度、生産線條數、日生産能力、日發貨能力等指標綜合確定每個生産廠可以註冊的最大量,確定最多不超過交割月的提貨期,如遇特殊情況,也會提前公佈可能的提貨期,讓提貨商心中有數。
鄭商所表示,廠庫交割方式利於交割月期現貨價格回歸,交割量會比較小,上述風險也會大大減少。
對玻璃期貨潛在的逼倉風險,鄭商所表示,逼倉風險一般出現在可供交割的貨物量較小的情況下,過量的資金與有限的實物博弈,其結果往往造成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背離。在玻璃期貨合約設計過程中,鄭商所將控制市場風險放在第一位,玻璃採用廠庫交割制度,這種制度交割便利,最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一是指定的玻璃生産企業均為大型生産企業,據測算,擬指定的玻璃生産企業日生産能力達4.5萬噸以上,按每噸2000元計算,僅這些企業一個月的産量就達27億元。而且,交易所還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增加廠庫,增加可供交割量,進一步減少逼倉風險;二是在特殊情況下,廠庫還可以指定提貨地點(即在客戶要求或同意的分廠提貨),為玻璃期貨控制風險拓寬了道路;三是在《鄭州商品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制定了較嚴格的限倉制度,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
(本版撰文:本報記者劉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