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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因拿了銀行ATM機多吐的錢而被判刑的打工小夥許霆,引發了公眾對“銀行的失誤,該不該由客戶承擔”這個話題的爭議。
最近,慈溪也發生了一起類似的案子。
慈溪的秦小姐在橫河某銀行取了22400元,銀行的櫃員卻給了她24000元。事後,銀行向秦小姐討要多給的1600元錢,遭到秦小姐拒絕。銀行以“不當得利”為由,將秦小姐告上了法庭。
日前,慈溪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事情發生在今年2月7日。
當天中午,秦小姐去橫河某銀行,要求取22400元。
誰知,櫃員一時失誤,點了24000元給她,還給了她一張“取款金額22400元”的取款憑證,要她簽字。
秦小姐拿到錢,也沒數,簽完字就走了。
當天下午,銀行結賬時,發現了這一失誤,馬上聯絡了秦小姐,要她歸還多給的1600元。
秦小姐沒有理會。她認為,在這件事上,她沒有過錯,而且銀行規定儲戶錢“離櫃概不負責”,在這件事情上她也“離櫃概不負責”。
幾次催討無果,6月26日,銀行將秦小姐告上慈溪法院,要求返還不當得利款1600元。
銀行提供的監控顯示,當天櫃員確實多給了1600元。
而秦小姐堅稱,取款憑證上只寫著22400元,不能就此斷定多給了1600元,即使確實多給了,那也是銀行自身的過錯,應該由銀行承擔,不能轉移到儲戶頭上。
法院審理認定,秦小姐多拿了1600元,屬不當得利,應在3日內返還銀行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