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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救人警車免費通行,是人命值錢,還是那點通行費重要,彰顯收費公路經營者的價值取向與社會責任意識。
8月2日,烏魯木齊一公路發生一起車禍,5人受傷。警車將傷者送往醫院,途中經過收費站時被攔下收費。特警因怕耽誤搶救傷者,交費後通行。收費站方面稱收費符合規定,由於目前有“公車私用”現象,收費站也有自己的苦衷。
拉著警笛,閃著警燈……救人的警車呼嘯而至,收費站應該能夠估計得到警方有緊急情況,趕快打開欄杆放行才是。即使懷疑“公車私用”,矇混過關,收費員只要往警車內多望一眼,也能發現有情況。漠視傷員傷情,堅持收費才放行,事後再説什麼都顯得虛偽與蒼白。正如馬克斯 韋伯所言:“直接支配人們行動的,常常並不是理念,而是他們所認定的利益。”所幸的是,特警比較醒目,沒與收費站過多糾纏。
近年來,隨著收費公路遍地開花,收費站多如牛毛,收費衝突不時成為社會新聞。稍早前,北京那場罕見的暴雨,在救援的緊要時刻,京港澳高速收費站仍繼續攔車發卡或收費,致使許多駕駛者仍不停地將車駛入低窪路段,導致人車被困被浸;更近的,數天前從湖北開車回東莞的鄒先生在湖南境內遭劫,身無分文的他在警察幫助下,湖南境內免費暢行,過了湖南之後到某收費站卻過不了關,收費站毫不通融。
普通車輛遭遇收費衝突,或許只是尷尬,換成急救車輛,情形可能就嚴重多了。幾年來,許多地方都曾發生過急救車輛因公路收費糾紛耽誤病人救治導致嚴重後果的事件,如2008年7月,廣西平樂縣發生噴血病人因收費站耽誤而失去搶救良機的事件。有的甚至引發官司,如2004年4月28日,雲南玉溪一急救車輛因未能交繳通行費被堵收費站25分鐘導致傷勢較重者死亡事件。事後,家屬將公路公司告上法庭,法庭最終判定公路公司負有責任,需要作出經濟賠償。
此類事件發生後,面對公眾的質疑,公路收費部門總是振振有詞,拿法規説事,毫不示弱。倘若,“此路是我開,此樹是我栽”,公路是你的私人産品,沒有問題,一切通過車輛都得留下“買路錢”。事實是這樣嗎?不説完全由公共財政投資的公路是公共産品,即便招商引資,引進民資或合資的公路,也應該是準公共産品,而不是百分百的私人産品。公共産品的公益性自不待言,準公共産品或多或少也應有所擔當,至少對一些急救車輛給予免費通行,以節約救人成本,爭取搶救時間,還是收費公路應該做也做得到的。
收費公路經營者還應該明白另一個道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之外,還有人情、道義,這些東西也許比生硬冰冷的條文更值得珍惜。某些行為雖不違法違章,但違情違理,一樣要受公眾譴責。拒絕救人警車免費通行,就屬這種情況,是人命值錢,還是那點通行費重要,彰顯收費公路經營者的價值取向與社會責任意識。為了區區通行費,無視傷員病情,見利忘義、缺乏人文關懷的企業再強大,都不可能獲得公眾的尊重。
不久前,國務院批准在春節、清明、五一、國慶等法定節假日,對7座以下載客車輛免費,這可視為政府有意將經營性公路項目拉回公益性軌道的一個積極信號。對此,收費公路的經營者也應該心領神會,並作出積極回應,改掉唯利是圖的老毛病,多承擔一些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