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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3個多月的公開徵求意見後,證監會于7月25日正式公佈了《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誠信監管辦法》),該辦法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比較發現,今年4月份發佈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中,針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人誠信問題單獨列出的一條規定,在正式發佈的《誠信監管辦法》中悄然消失了。
針對保薦問題的規定被剔除
7月25日公佈的《證券監管辦法》,是我國資本市場首部誠信監管規章制度。該辦法規定,證券期貨從業人員、上市公司“董、監、高”、券商和基金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以及相關的事務所和保薦機構等,其誠信信息都將計入誠信檔案。
一直以來,上市公司和相關保薦機構的誠信缺失廣被詬病。或許正因為如此,今年4月份發佈的《徵求意見稿》中,單獨列出了一條針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人誠信問題的條例。
《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五條規定,“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從事證券發行保薦業務,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除依法進行處罰處理外,中國證監會相關發行監管部門可以向其所處派出機構、有關業務部門和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出具誠信關注函,提示許可審查、日常監管等工作中對相關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予以審慎關注。中國證監會相關發行監管部門出具誠信關注函,應當抄送相關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其公開説明。”
不過意外的是,正式發佈的《誠信監管辦法》中,其他條例變化不大,但上述第三十五條規定卻徹底沒了痕跡。
被剔除原因存分歧
作為證券發行上市約束機制的重要一環,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為主要目的的保薦制度曾被寄予厚望。然而,“三高”發行、財務造假、IPO造假等一系列問題,讓投資者逐漸對保薦機構失去了信任感。
對於保薦機構和保薦人的誠信問題,監管機構已經出臺過相應的措施。比如2011年7月22日,中國證監會正式上線了保薦信用監管系統,保薦機構和保薦人的基本信息、執業記錄、受過的處罰等情況都能一目了然。
然而,在該監管系統上線之後,各種造假現象依然層出不窮。
針對《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五條規定消失的問題,《每日經濟新聞》採訪了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保薦代表人。他表示,一方面,目前保薦機構的管理制度還不夠規範,業務上的人員交叉和“挂名”現象仍然存在。監管機構在進行依法查處時,可能會導致涉事券商整個保薦部門的混亂,所以一般比較慎重。另一方面,2011年上線的保薦信用監管系統已經有了記錄誠信的作用,在功能上和新出臺的誠信監管系統可能存在重復性。
律師嚴義明對則表示,《徵求意見稿》中單獨列出保薦機構相關的條例,從某種意義上説明監管機構對保薦業務中的誠信問題比較重視。究其被刪除的原因,很有可能是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與保薦業務相關的機構或個人提出了比較多的意見。至於是不是因為功能上和保薦信用監管系統存在重復性的説法,嚴律師表示這種可能性相對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