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上市公司”有義務“回購股權的説法不夠準確,應該説,證監會提倡、鼓勵支持破凈公司大股東增持”。針對媒體對上市公司回購股權的集中報道,8月2日,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作出回應。
其指出,有義務是指法律義務,從法律角度來講,相關上市公司“有義務”回購的説法並不準確,也沒有法律依據。
該負責人認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能創造多贏局面,提振投資者信心,證監會支持和鼓勵有條件、有潛力的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
截至8月2日收盤,滬深兩市A股中(剔除ST股)共有73家跌破凈資産,其中最低為長航鳳凰(000520,SZ)為-11.397倍;滬深兩市B股中(剔除ST股)共有93隻跌破凈資産,其中最低為晨鳴B(200488.SZ),僅為0.349倍。
事實上,針對上市公司回購股權的行為,法律和政策層面的“雙障礙”均已被掃除。
根據《公司法》第143條,上市公司可以回購股份,用於減少上市公司註冊資本,或將股份獎勵公司員工予以股權激勵。
而政策層面上,早在2005年,證監會就已發佈《上市公司回購公眾股份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行為進行規範,並規定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需要通過監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而在其後的2008年,證監會再度發佈補充規則,取消上述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票的行政許可,促使上市公司能夠更便利地回購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