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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鄭建玲)近日,兩家企業字號都為“卡樂仕”、都生産“卡樂仕”洗車機的企業因為“卡樂仕”商標打起了官司。
該案的原告是北京卡樂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為北京卡樂仕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原告在起訴中指出,北京卡樂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係商標註冊號為7395843的“卡樂仕”中文商標的獨佔許可使用人,該商標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定使用在“車輛清洗裝置、清潔用洗塵裝置”等商品上。按照《商標法》有關規定,他們在“車輛清洗裝置”上享有卡樂仕商標的專用權。近年來,他們對“卡樂仕”商標進行了廣泛的宣傳,並且在西安和連雲港及吉林省建立了“卡樂仕”洗車機生産基地和營銷中心,産品銷往全國。由於工藝先進、質量過硬,該公司生産的“卡樂仕”洗車機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今年3月,原告發現被告在全國大範圍生産和銷售標注“卡樂仕”中文的洗車機,該公司在北京建立了“卡樂仕”洗車機加盟總部,並在山西運城建立了生産基地,設計産能為年産2000台。原告指出,被告在其生産的洗車機上使用的商標文字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且被告網站、網站展示的産品都顯示其使用的是“卡樂仕”商標,與原告註冊商標的漢字部分“卡樂仕”三字,在文字內容、含義、呼叫方式上完全一致。同時,在用搜索引擎“百度”“谷歌”搜索“卡樂仕”時,鏈結均指向被告網站,這種做法誤導了消費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損害了原告的企業形象和聲譽,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
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卡樂仕”商標,並大範圍生産和銷售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了商標法意義上的“假冒註冊商標”;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或者是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違法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鋻於被告在互聯網上的大量宣傳對廣大消費者造成了誤導,對原告的聲譽也造成了較大影響,為減少被告侵權行為給廣大消費者造成的混淆和誤解,原告要求被告在平面媒體及相關互聯網上公開賠禮道歉。此外,由於被告侵權數額巨大,構成了我國刑法意義上的假冒註冊商標罪,原告請求法院向相關司法機關提出司法建議,追究被告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刑事責任,以嚴厲打擊被告侵犯知識産權的違法行為。目前,北京市朝陽法院已受理此案。
記者隨後致電被告公司洗車機事業部的祁總,他不承認有商標侵權行為,但也不願發表更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