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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錦秋:對退市制度豈能葉公好龍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1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經網-每日經濟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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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落實退市制度,最近上交所發佈《風險警示股票交易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有些專家和股民認為過於嚴苛,筆者認為這純屬“葉公好龍”。

  A股市場退市制度不健全,絕大多數市場人士都認為應該儘快完善退市制度以推動市場健康發展。但現在退市制度要動真格落實了、“龍”終於來了,一些市場人士又開始害怕起來,這不是葉公好龍嗎?

  《實施細則》對“風險警示股票”(“*ST”、“ST”標識)實施不對稱漲跌幅,漲幅限制為1%、跌幅限制為5%;已經確認退市處在退市整理股票價格漲跌幅限制為10%(“退市”標識)。此外,對首次委託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或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戶,規定需簽署《風險揭示書》;同一投資者當日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有人認為這有違“三公”原則,是對垃圾股的歧視性條款,妨害了交易自由。筆者認為,首先,之前ST類股漲跌幅限制為5%,而其他正常股票漲跌幅限制為10%,早就不平等,現在又談什麼平等呢?

  第二,一些股票淪為垃圾股後,既沒有為投資者貢獻多少紅利回報、其反復爆炒還在市場消耗交易費用,它憑什麼追求平等?

  第三,之前ST類股漲跌幅限制均為5%,要實現股價翻番僅需14個交易日,操縱者時間成本較小,由此2007年ST金泰出現47個連續漲停,操縱者、老鼠倉短期內收穫暴利;現在將漲幅限制在1%以內,就是要讓操縱者和老鼠倉付出更多的時間成本、機會成本、違法行為暴露後被處罰成本,何錯之有?

  第四,股市最基本的一個遊戲規則就是買者自負,投資者從購買行為中獲得利益、當然也要承擔風險,這要求投資者要清醒地認識“自己買的到底是什麼東西、其中有什麼風險、是否確信自己能應對這些風險”。為此《實施細則》要求初次買入客戶需簽署《風險揭示書》,這有利於投資者認清風險。相反,之前有的投資者稀裏糊塗買入垃圾股,重組成功大賺就是自己的,有了退市風險就怨法規嚴苛,買者自負從何談起?

  在筆者看來,《實施細則》的執行,有利於抑制投資者投機心理滋長、培養價值投資理念,也必然使得一些投資者遠離垃圾股。缺少了接棒者,垃圾股股價泡沫自然瓦解;兔死狐悲,其他飽含股價泡沫的個股,將來同樣會走上價值回歸之路。這也提醒投資者,不僅要遠離ST、*ST類股,同時也應遠離那些大莊股、機構扎堆操縱股、題材概念泡沫股,儘管其中可能有暴利機會,但也可能有滅頂之災。

  最後筆者對《實施細則》第七條所規定的“退市整理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均為10%”提點修改意見。按上交所《交易規則》,A股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退市整理股如果跌到0.04元、相應10%跌幅為0.004元,但按“四捨五入”數學規則,0.004元約等於0元而非0.01元,這就使得股價迭到0.04元就“跌不動”了;但退市股也要允許跌到最低0.01元的情形,為此可特別規定:對0.04元及0.04元以下的交易,漲跌幅限制為0.01元、不受10%漲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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