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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酒”不該是商標法的例外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0日 0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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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鄧海建(媒體人)

  近日,貴州茅臺申請的“國酒茅臺”商標通過初審,在三個月公告期內如果沒有異議或者異議無效,茅臺將“轉正”成為國酒。據悉,貴州茅臺曾申請“國酒茅臺”商標9次,均被駁回。(詳見今日河南商報A11版)

  原來“國酒茅臺”並非合法商標。但問題是,茅臺在江西、湖南等地開設的31家直營店,無一例外地都冠以“國酒茅臺銷售有限公司”。事實上,貴州茅臺酒“國酒”的宣傳詞更是深入人心。既然不是合法商標,卻在宣傳與銷售中給公眾製造出事實商標的錯覺,即便這是一個“意外”的擦邊球,但相關酒企恐怕也難逃基本的法律責任。

  耐人尋味在於以下兩個層面:一者,貴州茅臺申請“國酒茅臺”商標最早是在2001年9月13日,其間一共註冊了9次,每次均因“國酒”這一提法涉嫌利用國家機構的名義進行宣傳而被國家商標局駁回。如今,赫然通過初審,名字還是原來的名字,企業還是原來的企業,法律還是原來的法律——初審通過的邏輯何在?

  二者,如果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茅臺將成為法理意義上的“國酒”,也是我國首個有“國+通用名稱”的商標的商品,那麼,只要開了這個先例,是不是意味著今後會有更多的“國煙”、“國茶”、“國糖”、“國麵包”、“國牛奶”等?不然,給了茅臺國字號封賜,憑什麼不能給其他行業國字號稱謂?

  商標法之所以慎用或避用“國”字,既在於權力與市場應堅持起碼的底線,更在於“國”往往代表著公信力,而市場化的企業往往是時刻存在著各種信用風險,如同高校裏的“宋山木樓”一樣,一旦企業出了問題,累及的可能就是國家的信譽。因此,國家工商總局在《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裏明確規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予以駁回。”

  你愛不愛喝茅臺是一回事,但能不能給“國酒”開法律的綠燈是另一回事。但願“國酒”別成為商標法的例外,更願商標“喝醉了”的笑話不要成為歷史的赧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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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酒茅臺”商標此前九次申請都未通過,如今,卻赫然通過初審,名字還是原來的名字,企業還是原來的企業,法律還是原來的法律——初審通過的邏輯何在?開了這個先例,是不是意味著今後會有更多的“國煙”、“國茶”、“國糖”、“國麵包”、“國牛奶”等?——鄧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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