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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7月27日訊 上交所27日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股票交易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意見稿稱,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實施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該措施被撤銷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一)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二)因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三)因退市後重新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出現前款第(一)項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出現前款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
本所可以對出現重大交易異常或者資産重組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實施風險警示措施,具體實施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經證監會批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