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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飲用水經營部在賣正規“鼎湖山泉”桶裝水時,又用假冒“鼎湖山泉”混在正品中出售。近日,該水鋪中的5名男子因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判處兩年九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安、葉某平兩人和被告人龔某來、魏某柳、魏某進三人分別經營位於天河區駿景花園內的“天某飲用水經營部”和位於天河直街的“鵬某飲用水經營部”,從事零售桶裝水業務。在經營期間,五名被告人購買假冒的“鼎湖山泉”桶裝水的合格證、收縮膜及已貼好防偽膜的瓶蓋等商標標識,利用無牌水廠灌裝的桶裝水加工成假冒的“鼎湖山泉”桶裝水,與正品“鼎湖山泉”桶裝水一同銷售。
至2011年5月,陳某安、葉某平共銷售 “鼎湖山泉”註冊商標的桶裝水6114瓶,其中銷售假冒的“鼎湖山泉”桶裝水共計4814瓶,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67396元;龔某來等三人共銷售假冒“鼎湖山泉”註冊商標的桶裝水18310桶,經營數額約人民幣2471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