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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存缺漏姚建華入主東百集團顯“倉促”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7日 0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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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徐銳 吳正懿 ○編輯 孫放

  “潛伏”東百集團長達十年的姚建華,本月19日通過博睿財智斥資5.2億元拿下欽舟實業68%股權,並將由此取代畢德才成為上市公司的新任實際控制人。事隔一週之後,東百集團突發的一則停牌公告卻顯示出本次收購變數猶存。

  據東百集團昨日披露,針對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一事,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上述權益變動可能存在一定不確定性,經申請公司股票將於7月26日、27日停牌。

  東百集團所言的“權益變動”即是指博睿財智增資控股欽舟實業,而該事件的不確定性無疑引發了外界對姚建華入主東百集團成敗的擔憂。不過,一些券商機構卻對“姚建華收購東百集團”仍持樂觀態度。

  “據我了解,本次停牌是因為博睿財智向監管部門提交的收購材料不齊全而需要補正,並不涉及收購的原則性問題,上市公司僅停牌兩天也間接證明了這一點。”一位長期關注東百集團的券商分析人士對此稱。

  與此相對比,東百集團方面的表態則十分謹慎。公司相關人士表示,本次停牌是根據交易所要求所作出,至於是否涉及相關收購材料的補充事宜,公司會在週末公告中披露。

  翻查博睿財智此前披露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其中的確存在諸多遺漏、瑕疵之處。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下稱“收購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書,其中應披露“不存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並“能夠按照本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文件”。第六條規定若存在“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等五種情形的,將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第五十條則要求,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應當向證監會提交相關文件,包括收購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在境內登記註冊的法人、其他組織的證明文件等。

  回看博睿財智的該份權益報告書,其僅在附表中簡單勾選“不存在收購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但對“是否已提供《收購辦法》第五十條要求的文件”一項卻未作出任何勾選,顯示公司並未按要求向監管部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在此背景下,該份報告書所提供的備查文件也僅有《增資協議》複印件和博睿財智的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在東百集團之前,*ST通葡、ST天龍亦發生過控股權易主,擬收購方在其披露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均列明“已提供收購辦法第五十條要求的文件”,且附帶備查文件均在7條以上。兩相對比之下,凸顯姚建華此番入主東百集團之倉促。

  姚建華兩度涉嫌違規

  2005年三季度 姚建華控制的三家公司累計持有東百集團5.91%股權,首度超越了5%的舉牌紅線。然而,該舉牌事宜當時並未公告,涉嫌違規。

  2009年11月,姚建華協議受讓東百集團7.11%股權,加上之前持有的2.85%股份,合計持股9.96%。但在不滿6個月後,其于2010年4月開始減持,至8月期間,累計減持了4.963%股份,屬於短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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