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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審計發現,有12個市利用社會資金建設28個“電子眼”項目,部分市縣對抓拍違法行為的認定環節缺少內部監督和制約;有部分市縣未將查獲的違法行為及時告知當事人;有部分處罰認定與違法事實不符,不利於“電子眼”的公益性管理。(《第一財經日報》7月25日)
“電子眼”是強大的輔助執法工具,設立的初衷,在於對交通秩序、社會治安的監控。因此從本質上説,對“電子眼”的投入,應屬基本社會公共服務,在哪設立、達到怎樣的拍攝效果,都應該在嚴格的公益理念和嚴肅的法律依據下實施。而這樣的職責,只能由政府獨自完成,不能由社會法人以“從罰款中獲取投資回報”的方式來參與。
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減輕財政投入,將一些本該公益化的服務,千方百計加入商業化模式,既加重民眾的負擔,又降低政府的公信度。與營利“電子眼”並列的此類現象,還有很多。比如,相關法規早已明確的“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機動車有未處理的違法行為記錄,應當書面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交管部門在執行時,許多都是委託快遞公司進行的商業化有償服務,甚至交通臺開通的交通信息服務熱線,也有每分鐘高達3元的電話費。
退一步説,即使需要以財政資金購買民生服務,因政府被“公關”或責任心欠缺,導致服務質量無人把關,財政資金被套取的空間同樣很大。僅以教育培訓為例,近年來媒體屢有報道:一些接受政府委託的培訓機構,以假培訓、假考試、假就業、假造冊等手段,套取政府補貼。針對於此,在服務質量的確認上,就需要引入被服務對象以及社會評價,實行多角度評審。
營利的電子眼拍不出執法的公正。這是因為營利的電子眼,一定是由商業利益驅動控制。正如專家所説,為了獲取回報,如果投資者跟當地相關部門串通,調整調速器,很多人可能會“被超速”。如此這般,公正從何談起?
□馬龍生(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