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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可授權投資管理人用期貨等工具管理投資風險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4日 0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期貨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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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監會近日發佈《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允許保險資金委託證券公司、基金公司進行投資管理。保險公司可在規定範圍內,授權投資管理人運用遠期、掉期、期權、期貨等衍生産品,管理和對衝投資風險。

  《辦法》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在現行委託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投資管理的基礎上,增加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作為保險資金受託投資管理機構,並明確了相關資質條件;二是規定委託投資範圍,主要是資本市場的債券、股票和基金等有價證券。

  就保險資金的投資規範,《辦法》明確,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範圍,限于境內市場的存款、依法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債券和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保險資金投資金融工具的品種和比例,應當符合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可在規定範圍內,授權投資管理人運用遠期、掉期、期權、期貨等衍生産品,管理和對衝投資風險,且不得用於投機。(鮑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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