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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貨物的集裝箱半挂牽引車(俗稱集卡車)的主車和挂車分別在不同的保險公司投保,這樣的車輛出事故了該如何理賠?
去年7月,某物流公司的孫師傅開着集卡車運送一批金屬防盜窗從永康回寧波。途中,車撞上了路邊護欄併發生傾覆,孫師傅受傷,一車貨物嚴重損毀。事發後,交警部門認定,孫師傅對事故負全責。公估機構查勘定損,事故貨損為17萬餘元。
在物流公司與保險公司商量貨物理賠事宜時,卻出現了一個問題:主車和挂車是分別在不同的保險公司投保貨運保險的,主車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賠付了50%的貨損。挂車的保險公司則出具了《拒賠通知書》,理由為:主車車牌與保單不一致,且非我司投保標的,保險責任不成立。
今年3月,物流公司將挂車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物流公司認為,物流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並支付了保險費,在保險責任期間,保險公司應當對因保險事故造成的被保險人運輸工具上裝載的貨物的損失,在保險責任範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挂車是裝載貨物的車輛,也是保險公司承保的運輸車輛,對於該車上的貨物損失,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主張必須是保單上約定的主車和挂車同時使用方才成立保險責任。
法院認為,雙方的保險合同並沒有專門約定,保險公司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在簽訂保險合同的過程中,已就此屬於保險人免責範圍進行過明確告知。因此,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無法成立,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賠償物流公司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