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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隻眼
巧家縣兩村民被穿著警察制服的人“帶走”應該是為了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工作。但是,這不能作為忽視相關的法律程序的合法理由。
一名雲南巧家縣迤博村農婦向媒體爆料,其丈夫在玉溪工作地點被人帶走。同時失蹤的,還有鄰居鄧德勇。據悉,他們都是被幾名穿著警察制服的人帶走,從5月31日至今,其家人仍不知兩人下落,也沒有收到有關拘留的任何書面憑證。(7月22日人民網)
兩村民被穿著警察制服的人“帶走”應該是為了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工作。但是,這不能作為忽視相關的法律程序的合法理由。按照當事人家屬和媒體提供的材料來看,該地公安機關“帶走”人的行為至少有以下方面違反了相關法律程序。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公安機關在拘留人和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或逮捕證。可是根據本案相關材料證據顯示,僅能依靠“身穿警察制服”來判斷當事人可能是被當地警察帶走的。在行動中,警察始終沒有“透露”自己的身份,也沒有向在場的人説明帶走的任何理由。
同時法律規定,嫌疑人被逮捕後24小時之內,相關部門應該及時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從兩位村民被帶走到現在已經將近兩個月,當事人家屬仍然以“下落不明”來形容他們,這無疑是該案違反現行法律程序的第二個地方。對嫌疑人家屬的及時告知義務是公安機關的法定義務,一方面是為了及時告慰嫌疑人家屬,保障他們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是為嫌疑人提供諸如尋找律師服務、取保候審、配合公安機關工作等提供便利條件。所以,雲南警方這次“秘而不宣”的行動存在瑕疵。
我國關於警方搜查有明文規定,要求必須出示搜查證。如果在逮捕和拘留同時遭遇緊急情況,在出示逮捕證和拘留證後,也可以進行搜查。在搜查的時候,需要有被搜查人、家屬、鄰居或其他證人在場,並且搜查後需要相關人員現場對搜查的情況進行核對簽字。據當事人家屬和媒體材料顯示,在數次搜查中當地警方並未要求相關人員簽字,同時也未向被搜查人家屬説明搜查理由。這樣做不管是出於保密考慮,還是出於任何理由,從法律層面看都是存在問題的。
打擊犯罪和追求快速準確的破案是警方的重要使命,但是,保障全體人民合法權益,維護法治權威也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職責,不能因噎廢食而忽視後者,因為後者往往才是警方行為的真正意義所在。
□朱巍(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