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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先生在上海出差,租到的卻是北京牌照的車。因兩天限行8小時,許先生將北京神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神州租車)告上法院。昨天記者從朝陽法院獲悉,神州租車被判退還這8小時的租金246.75元。
去年12月11日,許先生去上海出差,他通過神州租車官網預訂了一輛現代索納塔轎車,汽車租賃地為上海。次日晚上,許先生抵達上海浦東機場。當他去取車時,發現神州租車提供了一輛北京牌照的車輛。因上海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時段對外地牌照的車輛限行,導致他用車不便。
許先生認為,租車網站並未對此進行提示,神州租車誤導、欺詐消費者,應該退還其在部分時段不能使用的費用。庭審中,神州租車辯稱,上海的“限行”措施是不可抗拒的行政行為,不能歸責于其公司。法院審理後認為,神州租車違約應當退還8小時租金共246.75元。
■法官釋案
雙方沒約定好的應遵循交易習慣
審理此案的周維琦法官解釋説,在上海用車,在上海還車,按常理想租到的就是上海牌照的車,這就是交易習慣。
本案許先生通過神州租車的網站預訂車輛並自動生成訂單的行為,應視為神州租車向他作出的承諾,汽車租賃合同在許先生到達時成立。
網絡訂單並未對租賃車輛的號牌及屬地信息進行約定,應視為約定不明,雙方可對協議補充。鋻於雙方未能就租車的號牌屬地達成補充協議,法院只能通過交易習慣予以確定。
根據神州租車官網顯示的訂單,許先生的取車和還車門店均為浦東機場店,《租車單》上也明確記載取車城市和還車城市均為上海,結合許先生的自述,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根據通常交易習慣應當認定許先生租賃車輛是為了在上海正常使用。
上海的限行政策勢必影響了許先生對於租賃車輛的使用。神州租車作為專業的汽車租賃經營者,理應知曉當其提供的車輛並非上海本地車輛時勢必會對許先生産生的這種影響。因此,神州租車的抗辯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採納,其行為應認定為違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