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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網昨日刊登《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意見》明確了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範圍,明確違反六項規定之一的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應予以清理整頓。
《意見》明確,本次清理整頓的範圍包括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以及其他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各類交易場所,包括名稱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但僅從事車輛、房地産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除外。
其中,權益類交易包括産權、股權、債權、林權、礦權、知識産權、文化藝術品權益及金融資産權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標準化合約為交易對象,採用電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許交易者以對衝平倉方式了結交易而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或不必交割實物的標準化合約交易;其他標準化合約,包括以有價證券、利率、匯率、指數、碳排放權、排污權等為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各類交易場所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清理整頓。
《意見》規定,違反以下六項規定之一的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應予以清理整頓:一是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二是不得採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協議轉讓、依法進行的拍賣不在此列。三是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四是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以信託、委託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實際持有人數計算。五是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六是未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不得設立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産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其他任何交易場所也不得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産品交易。
《意見》明確,凡新設交易所的,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以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應取得聯席會議的書面反饋意見。
對於清理整頓前已設立運營的交易所,《意見》給出了處理方案。
一是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交易所,確有必要保留,且未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經省級人民政府確認;違反規定的,應予清理整頓並經驗收通過後方可繼續運營。二是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交易所,清理整頓並驗收通過後,擬繼續保留的,應按照新設交易場所的要求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三是歷史形成的從事車輛、房地産等實物交易的交易所,名稱中擬繼續使用“交易所”字樣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處理,並將交易所名單報聯席會議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