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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上市股票可在退市整理板交易30日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8日 10: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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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時報記者 胡學文

  深交所昨日下發通知,要求各單位做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建設的各項技術準備。

  通知稱,深交所今年2月24日發佈了《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6月28日發佈了《關於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退市方案發佈後,根據方案的有關內容修訂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新修訂的上市規則規定,對於深交所已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公司股票,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

  深交所對相關業務進行了説明,一是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在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後,給予公司股票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板”進行交易。30個交易日期滿後,公司股票將終止上市。如果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間,發生全天停牌,則“退市整理期”相應順延。二是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間,證券代碼保持不變,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為10%。

  通知還約定,證券信息庫SJSXX.DBF中的XXZQJB(證券級別)字段新增一種類型定義“Z”,用以標識處於“退市整理期”的證券。

  通知要求,各會員、行情信息服務商的行情揭示系統應能設置“退市整理板”,支持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證券行情的專板揭示。證券在進入“退市整理期”後,其證券行情不能在主板、中小企業板或創業板行情列表中揭示,只能在“退市整理板”行情列表中揭示。各會員和行情信息商應根據相關業務説明和數據接口規範,在9月7日之前完成“退市整理期”證券行情另板揭示的技術改造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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