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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小兵 ○編輯 孫放
全國流通大會召開在即,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微調愈發密集。日前,國稅總局針對東方航空作為首個執行總機構試點納稅人,明確將上航併入東航匯總計算應納稅額,以利於東航準確計稅,減輕稅收負擔,並使總機構在試點地區的分支機構的納稅“破題”。
東方航空總部設在上海,在上海設有一個分支機構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並在多地設有分公司,因此出現了總機構和分機構註冊地不一致,且分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的情況。為解決東航總分機構地區問題,財稅[2011]132號文明確,試點期間東航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應繳增值稅,抵減分支機構已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後解繳入庫。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是東航的全資子公司,也屬於營改增試點企業。據悉,由於東航將上航的經營業務設定為分公司模式進行管理,上航的銷售收入與進項稅額不匹配,無法單獨核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因此,上海國稅局提出,上航應併入東航匯總計算應納稅額,以真實反映企業的納稅情況。但財稅[2011]132號文對試點地區的分支機構無需單獨納稅沒有專門條款進行表述,為此,國稅總局16日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稅計算繳納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上海航空有限公司的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應由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併入總機構匯總計算應交增值稅並申報納稅。同時,增補 “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飛行運營基地”進入東航抵減分支機構名單。
有專業人士曾依據東方航空財報測算,在假設條件成立的前提下,如果東航保持現有的價格體系不變,則本次試點改徵增值稅,對東航流轉稅稅負的降低效果還是較明顯的。如果2015年營業稅改徵在全國範圍內展開的話,不考慮其他綜合因素(如油價、碳交易費、人民幣升值)的影響,未來航空業的流轉稅稅負將明顯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