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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境,在ATA單證冊這份貨物通關護照中,是指貨物在離開一個國家或地區前往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途中,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短暫停留時,報關人憑ATA單證冊向海關申請辦理過境手續,海關對其呈交的ATA單證冊和實際貨品依法審核、查驗,最後批准過境的全部過程。“過境”的使用頻率遠比進口、出口低得多,往往會被忽視。但是,過境如果不規範簽注,會引發海關索賠而産生費用。
[案例一]
某持證人持ATA單證冊去法國,過境瑞士。瑞士海關在過境聯上只簽注了入境(未簽出境),限定的出境期限是當天。ATA單證冊項下貨物最終離境瑞士,並復進口中國,中國海關在復進口存根上正常簽注,但即便這樣,持證人還是被瑞士海關徵收了調整費。
原因一:過境存根未簽注出境;原因二:復進口中國時間遠超過過境時瑞士海關限定的出境時間,無法證明ATA單證冊項下貨物在規定時限內出境瑞士。
這一案例給簽證機構的啟示是:務必平等看待過境。收取押金時,一定要將過境國考慮進去,如果過境國屬於行程中擔保費率最高的國家,一定要參照此標準收取。簽證的時候切勿把過境不放在眼裏,收取的押金不足,最終會遭受損失。
同時,給持證人的啟示是:過境的入境、出境一定要注意成對簽注,在入境時海關限定的出境時限內出境。
[案例二]
某持證人持ATA單證冊前往俄羅斯,過境拉托維亞。拉托維亞海關在過境聯上只簽注了入境,未簽注出境,中國海關的復進口簽注正常。由於拉托維亞不收取調整費,因此這份ATA單證冊被正常核銷,押金全部退還給持證人。
但是不久後,貿促會收到拉托維亞海關索賠,要求提供復出境拉托維亞的證據。貿促會提交了單證冊項下貨物復進口中國的存根複印件作為證據,卻收到拉托維亞的繳款通知書,要求賠付5094.71拉特,合人民幣69190元。經與拉托維亞商會溝通了解到,拉托維亞海關對貿促會提交的證據中關於中國海關的復進口簽章是否真實有懷疑。
了解到事情的緣由,貿促會立即與中國海關主管ATA單證冊業務的部門——海關總署監管司聯絡,請其確認中國海關復進口簽章真實有效。由於單證冊項下貨物是從天津海關復進口,經天津海關對此單證冊進行核查後,海關總署正式發函證明。
至此,這份過境索賠案順利結案,有效維護了我國出口企業和中國貿促會作為擔保商會的正當權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索賠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