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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和財政部批准證監會減半徵收市場監管費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6日 11: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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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7月16日電 繼前期證監會降低股市交易費用後,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批准通過中國證監會申報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有關事項,並聯合發佈《關於降低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等問題的通知》。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日前披露消息,為進一步降低證券、期貨市場交易成本,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出《關於降低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等問題的通知》,大幅降低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降幅高達50%。

  《通知》規定,股票市場證券交易監管費由按年交易額的0.04‰收取,降為按年交易額的0.02‰收取,對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免收此費用;對各期貨交易所收取的期貨市場監管費由按年交易額的0.002‰收取,降為按年交易額的0.001‰收取。

  據財政部網站發佈《通知》顯示,證監會向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取的證券交易監管費收費標準,對股票由按年交易額的0.04‰調整為按年交易額的0.02‰收取;對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免收證券交易監管費。

  向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大連商品交易所收取的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由按年交易額的0.002‰調整為按年交易額的0.001‰收取。對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收取的期貨市場監管費亦按上述收費標準執行。

  對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收取的機構監管費收費標準,其中,對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仍按註冊資本金0.5‰收取,最高收費額30萬元;對期貨經紀公司每年仍按註冊資本金0.5‰收取,最高收費額5萬元。

  根據通知,上述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後按規定程序,由證監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審批。過去與本通知不符的規定,以本通知為準。(中新網證券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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