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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整頓利劍瞄準了混亂難治的“稀土開採”這一環節。《經濟參考報》記者在日前國土部&&召開的“九省(區)20市(州)稀土開發監管聯動聯席會議”上獲悉,國土部、工信部、商務部等多個主管部門正在擬定針對稀土採礦權的新的“準入條件規定”。目前討論稿已擬定完畢,將於近期以文件形式下發執行。
《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為了保護環境和優化稀土資源開採,上述討論稿中除了對礦山資源量和規模進行嚴格規定外,還將對申請採礦權的生産企業設立主營業務收入必須超過10億元的“高門檻”。這意味著除了生産和加工以外,作為稀土産業鏈源頭的礦山開採環節開始逐步向大企業傾斜,一批不合規的中小礦山和開採加工企業將被淘汰。
“全國稀土採礦權將減少到65個,稀土礦山多、小、散、亂等局面將有所改觀。”國土部副部長汪民在此次聯席會議上對《經濟參考報》表示,隨著中鋁公司、中國五礦等大型國有企業收購或兼併了部分稀土開採和冶煉分離企業,大企業主導稀土産業的格局正在形成。他同時稱,稀土開採準入條件正在進一步深化為《稀土礦産採礦權準入條件規定》,即將以文件形式下發執行。
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上述新標準的討論稿中,將對企業規模、採礦權設置、採礦權申請人、採礦權人資金實力、退出機制以及安全、環保、土地等方面有嚴格限制條件,適用於稀土採礦權新立、轉讓、變更擴大礦區範圍等行為,以及申請獲得稀土採礦權、企業兼併重組等。
上述討論稿稱,新設離子型稀土採礦權的礦區查明資源量應不小于1萬噸,原生礦型稀土(輕稀土)採礦權的礦區的查明資源量應不小于6萬噸。礦山規模方面,新建離子型稀土礦山企業規模應不小于500噸;原生礦型稀土礦山企業規模應不小于3000噸。
討論稿中還特別明確了“採礦權申請人資格”,應當是具有勘查開採礦産資源經歷,在資源所在地設有獨立企業法人,具備稀土開採、冶煉分離或應用技術研發能力,年主營業務收入達10億元以上(其中深加工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億元以上)的大型企業。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目前現有稀土採礦權的企業,上述討論稿中同時要求,“一旦文件出臺,企業應按照新條件規定通過資源整合、企業兼併重組等方式,在三年內達到規定要求,不達標則退出。”
“稀土行業整治必須從源頭卡住才能有效果。”一位不願意具名的稀土人士在電話裏對《經濟參考報》表示,目前稀土的污染主要還是集中在稀土礦開採和冶煉分離,只有理順了稀土礦開採這個上遊環節,才能控制中游冶煉分離的産量,同時才能抑制走私出口等行為,在採礦權上進行更加嚴格的門檻控制,儘管會撬動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但無論從環境保護還是資源利用方面都具有很長遠的意義。
贛州稀土礦業公司負責人在電話裏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目前除了地方稀土企業內部整合外,稀土兼併重組主要還是集中在中游的冶煉分離和下游的深加工等層面,從討論稿的內容上可以看出,除了新的稀土礦採礦權發放將向大企業傾斜,目前已有採礦權的企業也必須“達標”才能不被淘汰,加上越來越嚴格的環保要求,對於一些規模不夠的中小礦山而言,被大企業兼併重組可能成為唯一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