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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倪丹)廣州藥業15日晚間發佈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已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期為2012年7月13日的民事裁定書。
根據該裁定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鴻道(集團)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申請。駁回鴻道(集團)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2)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40號仲裁裁決的申請。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公告稱,公司董事會確認:除該裁定書外,公司沒有任何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應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董事會也未獲悉公司有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或香港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應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