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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趙鵬)記者昨天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會免徵車輛購置稅。
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聯合出臺的通知稱,根據有關規定,對城市公交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
城市公交企業為新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免稅手續後,因車輛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導致免稅條件消失的,應當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申報繳稅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依據徵管法的規定處理。
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