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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銷售假冒強生嬰兒保濕露等假冒偽劣商品的案件。被告人楊科(化名)、小雪(化名)因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31 000元;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40 000元。
2009年6月酷暑當頭的一天,經人舉報,在位於南四環柴郭村昌貨日化行的倉庫內,執法人員查獲了大量海飛絲、大寶、強生嬰兒洗髮水等假冒偽劣商品。該日化行的老闆名叫楊科,24歲,河南鄭州人。此案中另外一名被告是楊科的未婚妻,名叫小雪,23歲,廣東汕頭人。二人是在2009年,小雪從廣州來鄭州打工期間,在楊科的日化行內打工時相識的。而在執法人員查獲偽劣商品的時候還逮捕了另外兩名昌貨日化行的員工,小磊(化名)、小王(化名)但二人均未滿18周歲。並根據二人的筆錄得知,楊科在知道其銷售的是假冒偽劣商品的同時還唆使小磊二人照常在店內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並安排二人平常往倉庫運貨的時候多加注意執法人員。而楊科店內貨物的主要來源是廣東汕頭一個來鄭傳銷的30多歲的業務員,平常該男子偶爾會到楊科的店內問詢商品的銷售情況。楊科店內的假冒偽劣商品主要銷售到河南、河北等周邊省市,貨款委託貨運部代收,或交由小雪再有小雪打到楊科的卡上。該店內假冒偽劣商品共計1100余件,價值10萬元左右,而零售價格以小雪記賬本上的價格為主。其中,強生嬰兒清潤保濕露、強生嬰兒洗髮沐浴露批發價均為130元/箱,大寶180元/箱,海飛絲180元/箱。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科、小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且銷售金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二被告人係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係主犯。此案現已有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終結:被告人楊科(化名)、小雪(化名)因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31 000元;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40 000元。小磊、小王二人因均係未成年人,而且是在楊科的教唆及不知自己是犯法的情況下幫助被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後由法官耐心教導後被公安人員釋放。
法官點評:
該案中,被告人明知自己銷售的是假冒偽劣商品,並且在這些假冒商品中還有危害兒童健康的産品,但犯罪分子不但不遏制自己的違法行為,反而更加過分的唆使其店內未成年人幫助其犯罪,這種行為是極其惡劣,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國刑法明文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希望在我們的身邊如有發生類似的事情,一定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放映並舉報,盡我們公民應有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制止這些違反行為的發生!(該案中,人物名字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