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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史無前例的15億元天價罰單,讓投資者眼前一亮,以為證監會整治內幕交易終於動了真格的:這次一齣手就讓違規者“傾家蕩産”。而這一案例比之本欄近日重提的香港證監會今年4月份對兆豐資本的處罰決定(吊銷違規者保薦人牌照,并罰款4200萬港元),有過之而無不及。
然而,“歡欣鼓舞”的感覺還沒有退去(這並不是幸災樂禍,而是我們出於嚴刑峻法可能對非法利益獲得者形成震懾作用的期盼),投資者就見到了新日恒力方面借助媒體的澄清:“15億元罰款是筆誤,處罰金額應該是15萬元。在不應該錯的地方,錯了不應該錯的字,確實是公司的失誤。”
上帝,這樣的筆誤也太不堪了吧,這樣的澄清也太輕描淡寫了吧。這事讓筆者産生不好的聯想,要是這筆誤出現在證監會處罰決定的公文裏,而事先當事人又不知是筆誤,心理承受力差點的,是不是早已跳樓自殺了?即使承受能力好的,不是也要逼出精神病來不可?最後證監會澄清了,當事人或已“香消玉殞”,或已嚇出一身病來。上市公司的運作,不受影響才怪。
以筆者的理解,上市公司筆誤所造成的影響應該比上述臆想的大得多,因為公眾公司對應的投資者眾多,一個公告將關係到所有投資者的利益,即使不同的投資者可能會對相同的公告産生不同的解讀,但多數情況下投資者對公司股價的影響方向還是可以判斷出個大概的。所以,一個上市公司的公告,非同兒戲,甚至連錯別字都不能出現。新日恒力發佈一個如此重要的公告,竟然可以“筆誤”到這種程度,實在讓人無語。
而類似的事件有多少?筆者沒做過統計,只是印象中似乎還不少,特別是每年年報和中報這些重要的定期報告,也常常出現“打補丁”現象。如果是並不重要的環節出現了“筆誤”,也許還可以原諒,最多只是説責任性欠缺;但如果是重要的數據出錯了,那可能就不是筆誤這麼簡單,會不會當事者的有意為之,説不清了。
比如有上市公司的招股説明書,複製了別的公司的“樣板”,結果就像考試抄襲者將別人的名字也抄了上去一樣,招股説明書裏竟然説著説著就換成了另外一個公司的名字。這看起來很惡劣,但畢竟屬於責任心的問題,雖然也需要大力聲討,但其直接危害性尚算不上“惡劣”。真正惡劣的,應該那種由於有“補丁”制度而故意鑽漏洞,先發佈錯的,引起股價大幅波動之後,再“補丁”,從中漁利而看起來又“天衣無縫”的。
這種事有沒有?筆者認為肯定有,只不過取證難度大,我們又沒有“舉證責任倒置”這種原則,因而只要不是太過分,“主觀故意”云云,就很難有確鑿的證據。因而錯了也就錯了,補丁一打,基本萬事大吉。這樣一來,違規成本的低廉,也就是必然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