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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信息披露、規範運作方面以及相關責任人在履行職責方面存在違規,昨天(9日)上交所對中恒集團(600252)及其董事長兼總經理許淑清、董事兼常務副總經理劉偉湘、董事兼副總經理趙學偉等13名董事、監事或高管進行了公開譴責。
經上交所查明,中恒集團存在多方面的違規。一是重大事項(合同)履行過程中風險提示不及時、不充分。二是未如實披露關聯方和關聯關係,未按照關聯交易要求履行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三是部分事項未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四是董事會審議重大事項未勤勉盡責。
據介紹,在重大事項合同履行的信息披露方面,2010年11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梧州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步長醫藥銷售有限公司簽署産品總經銷協議,將公司血栓通産品在全國範圍內的總經銷權授予山東步長。之後,雙方在合作過程中産生了諸多問題,存在解除協議的風險,同時,公司血栓通産品上半年銷售額的95%以上仍由公司原有的銷售隊伍和網絡完成。但是,在雙方合作期間,公司未就合作中産生的問題和相關風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且公司在2011年半年報中披露“報告期內,該協議按計劃正常執行中”,與真實情況不符。
此外,公司與梧州怡輝物業有限公司、梧州置地樓宇有限公司、梧州置地物業有限公司和廣西梧州市保恒投資實業有限公司同受公司控股股東廣西中恒實業有限公司控制,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對關聯方的確認條件,但公司未如實披露與上述四家公司的關聯關係等。
2011年3月,公司與廣州市越秀區賽康藥物研究所簽訂兩份新藥技術引進和開發(委託)合同,並向對方支付了共計1.6億元的新藥引進、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該項交易金額超越了《公司章程》規定的5,000萬元的董事會決策權限,沒有履行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策程序,也沒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此外還有其他信息披露及內部運作違規行為被上交所譴責。
上交所表示,公司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公司董事長等相關人員均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行為嚴重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