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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吞土地不會是“獨角戲”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2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信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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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7月1日載,廣東韶關市工業園區原土地管理科副主任科員何金清,自2006年至2011年間,利用工作之便,非法佔有國有土地19780平方米,收受他人賄賂377萬元。日前,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和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沒收財産70萬元。

  在土地資源十分有限的情況下,國土部門掌握著土地使用的審批權,極易成為腐敗的高發領域。像何金清那樣把國有土地辦到自己的親屬名下的,不説是首例,至少在媒體的公開報道中並不多見。因此,此案也就有了進一步解剖的價值。

  其實,何金清作案的手法並不複雜,無非就是私刻了公章,偽造了相關文件,自己為自己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很顯然,在這一過程中,何金清很熟悉土地審批的流程,以及崗位賦予的權力讓他有了作案的基本條件。可問題是,何金清侵吞的並不是一般的財物,而是將近2萬平方米的土地。我們知道,土地不像其他的財物一樣可以隱藏,可以轉移。如此多的國有土地成了私人財産,而沒有被群眾特別是監管者發現,除了何金清的僥倖之外,恐怕有著更多不為外人所知的“潛規則”存在。

  從土地在不知不覺中改名換姓,可清晰地感覺到土地管理之亂。也就是説,國土部門並不清楚自己的管轄範圍內有多少土地。正是這一管理上的大漏洞,讓何金清有了作案的空間。因此也可以説,監管部門的失職為何金清的貪污創造了條件。從這個意義上,侵吞土地不會是簡單的“獨角戲”,監管失職者也是何金清的間接共謀。

  從報道介紹的案情來看,何金清手中持有的土地證,是自己偽造的,公章是私刻的。但法院是以貪污罪量刑的。也就是説,這些偽造的證件得到了管理部門的認可。這就存在一個悖論,如果這些證件沒有法律效力,那就構不成貪污;如果這些證件有法律效力,那麼監管部門再次失了職。畢竟,何金清只是一名副主任科員,偌大一個機關,何金清一個人就可以“兜得轉”,這本身就很不正常。材料可以是偽造的,公章可以是私刻的,但出讓土地的那些轉讓金有沒有入國庫,土地證與檔案是否相符,恐怕就不是偽造就能矇混過關的。

  由此可見,此案中,侵吞土地不會是一齣“獨角戲”,期待當地檢察機關深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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