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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我市失業救濟金月發放標準調整為1056元。在此執行期間,如我市頒佈實施新的《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將按新的規定執行。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九條的規定,失業救濟金的月發放標準為上年市政府公佈的最低月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我市上年度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320元,因此,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我市失業救濟金月發放標準調整為1056元。
記者了解到,2011年我市共發放失業保險金65306人次,金額達5970萬元。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失業員工自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登記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後,憑失業證和身份證到失業保險機構逐月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員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計算標準,按其連續工作年限每滿六個月計發一個月的失業救濟金,但最高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