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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近日連續刊登問答,回應目前投資者關心的熱門問題。其中指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從根本上保護投資者,並不是要把中小投資者拒之門外,且更是監督“賣方有責”的主要方式。
強調“買者自負”“賣方有責”
證監會認為,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成熟市場普遍採用的一種保護性安排,並非簡單地把哪些投資者擋在門外,而是從投資者保護的角度進行的一種風險控制,更是適應投資者、投資産品多元化發展的必要措施。
證監會認為,在強調“買者自負”的風險意識之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更是監督“賣方有責”的手段,它要求證券經營機構要根據投資者的不同狀況對投資者進行分層分類,對不同層次、類型的投資者要使用不同的説明方式,表達不同的説明內容,承擔不同的説明義務。
這也是此前業界通常提到的“將合適的産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
債市等將融入適當性管理的理念
證監會亦認為,目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創業板、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等已經初步形成較為合理的模式,下一步,債券市場、場外市場的建設以及仲介機構的規範發展,都將融入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理念。(記者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