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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5日訊 日前,遼寧保監局下發對中國太平洋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市沈河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沈河支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因未嚴格執行經批准的交強險和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等問題,遭罰款10萬元。
據悉,經查,太平洋財險沈河支公司于2011年經營期間,存在以下問題:未嚴格執行經批准的交強險和商業車險條款費率,調整車輛類型和噸位進行承保,少收保費3.6萬元。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業務檔案及財務憑證複印件、調查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遼寧保監局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有關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給予太平洋財險沈河支公司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蘇鑫,時任太平洋財險沈河支公司業務管理部負責人,作為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遼寧保監局給予蘇鑫警告並罰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