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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最後期限仍未提出申請 視為自動放棄
本報訊(記者 謝璐)2010年12月23日(含)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已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但未提交更新指標申請的,需在今年6月30日前提交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更新指標。
記者上午從市交通委獲悉,個人出售、報廢小客車,完成車輛轉移、登出登記手續後,需申請更新指標的需在6個月內提出。購車搖號新政中提出,對去年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但未提交更新指標申請的,今年6月30日是最後期限。
名下有應當報廢機動車但未辦理登出登記的申請人,應在申請參加搖號或申請更新指標前,先去車輛管理部門辦理名下應報廢機動車的登出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