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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權交易的對像是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以某種股價指數為標的物的、標準化的期貨合約。一般而言,股指期權合約中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第一,合約標的,即股指期權合約的基礎資産。股指期權成功的基礎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標的指數的選擇。按國際慣例,股指期權通常在一國推出股指期貨一年左右時間內可成熟推出。由於有股指期貨先前推出的基礎,許多國家在推行股票指數期權時大體都採用與本國股票指數期貨相同的指數標的物,一定程度上可減少股指期權單獨推出的不平穩性。
第二,合約價值以及合約乘數。合約價值等於股指期權合約標的指數即期點位與合約乘數的乘積。合約乘數則決定了股指期權合約的合約價值及杠桿效應。
第三,報價單位及最小變動價位。股指期權合約的報價單位為指數點,最小變動價位為該指數點的最小變化刻度。
第四,合約月份。指股指期權合約到期交割的月份。為便於套期保值操作的需要,一般都有幾個合約同時在交易,比如當月合約、下月合約、隨後的兩個季月合約(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五,交易時間。指股指期權合約在交易所交易的時間。投資者應注意最後交易日的交易時間有特別規定。
第六,合約交易保證金。合約賣方交易保證金佔合約總價值的一定比例,滬深300股指期權合約的保證金調整系數為15%,合約保證金隨期權價值及標的指數價值的變動而變動。
第七,交割方式。股指期權一般採用現金交割方式。
第八,最後交易日和交割日。股指期權合約在最後結算日進行現金交割結算,最後交易日與交割日的具體安排根據交易所的規定執行。
第九,執行方式。國際主流的指數期權因其套期保值及對衝股指期貨風險的主要職能定位,多以歐式期權為主,即在到期日才可履約執行。
滬深300指數于2005年4月8日正式發佈,由滬深兩市A股中規模大、流動性好、最具代表性的300隻股票組成,以綜合反映滬深A股市場整體表現。目前滬深300指數被境內外多家機構開發為指數基金和ETF産品,跟蹤資産在A股股票指數中高居首位。
滬深300指數與投資者熟悉的上證綜指存在較大的差異:
其一,在樣本股範圍上,滬深300指數的樣本股選自於滬、深兩市的A股股票,對於在兩地(或多地)上市的公司,其總股本僅限于A股總股本,H股和B股不包括在內。而上證綜指的樣本股範圍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股票,包括A股和B股。
其二,在選樣標準上,滬深300指數選擇規模大、流動性高、質地較好的公司股票,剔除了ST股票、*ST股票、暫停上市股票以及股價明顯異常波動的股票,因此,滬深300指數的樣本股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大藍籌公司;而上證綜指未對樣本股作相關處理。
其三,在權重計算上,滬深300指數採用以自由流通股本加權法,不存在流通市值與總市值之間的杠桿效應,抗操縱性強;而上證綜指採用總股本加權法,實際的流通市值與總市值之間存在一定的杠桿效應。
滬深300指數的樣本股有如下特點:
一是,滬深300指數樣本股規模大、流動性高、權重分散,抗操縱性強。
二是,滬深300指數樣本股具有較強的市值代表性和行業代表性,有利於投資者利用滬深300股指期權進行套期保值。(興業期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