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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鋒:金融監管要“有法、有理、有度、有效”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8日 07: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投資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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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郭鋒説,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資本市場是法制市場,在實施金融創新,建設多元化的投融資體系過程中將遇到許多新問題,這就需要提供法律支持。這就給證券法學界提出了新的研究課題。如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不得隨意擴大監管範圍。從成熟的資本市場來看,應放開上市審批,由“審批制”變為“註冊制”。

  對於混業經營的監管問題,郭鋒認為,在短期內分業監管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不妨實施功能監管,即對相同性質的市場主體實施同一標準的監管。“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金融監管實際上是不存在的,都要結合當時、當地的實際情況來進行。

  郭鋒特別強調了加強對內幕交易行為的監管問題。他認為應該從四個方面尋找反內幕交易的路徑:其一,適當縮小內幕人員範圍,將主觀上的內幕交易信息排除在外。如果股價出現重大異動時,強制上市公司進行股價異動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更新,對收購兼併中股價出現嚴重異動情況時,暫停或終止有嫌疑的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資格。

  其二,反內幕交易的重點應從主要監控個人投資者或者普通證券分析師轉向重點監控機構投資者,比如説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上市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私營企業等。因為機構才是進行內幕交易的“主力軍”,應該是重點的監管對象。

  其三,應建立投資者、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相互聯通的反內幕交易機制和內幕交易舉報者獎勵機制。證監會、財政部等應研究制定專門的辦法獎勵內幕交易舉報者,並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

  其四,建立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制度,加大對內幕交易的刑事處罰力度,相關監管機構可以積極配合法院進行調查;在行政查處中實行和解或舉證倒置制度。

  郭鋒認為,我國證券法治變革的根本出路在於,用國家戰略整合改革現有的金融法律法規,制定統一的金融商品市場法律法規,從而有效保護金融投資者的利益,以更大的力度打擊包括內幕交易在內的金融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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