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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今天從國家認監委獲悉,該委與鐵道部聯合製定的《鐵路産品認證管理辦法》將於7月1日實施,辦法明確,國家對未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鐵路産品實行産品認證管理。
辦法規定,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鐵路産品認證工作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鐵道部負責鐵路産品認證採信工作和認證産品在鐵路使用領域的監督管理工作。
辦法明確,國家對未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鐵路産品實行産品認證管理,並採取強制性産品認證與自願性産品認證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的,依照國家有關強制性産品認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實行自願性産品認證管理的,依照該辦法的規定具體實施。實行自願性産品認證管理的鐵路産品認證採信目錄,由鐵道部制定、調整並公佈。納入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和列入採信目錄的鐵路産品,依法取得認證後,方可在鐵路領域使用。
辦法要求,從事鐵路産品認證相關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過實驗室資質認定,具備鐵路産品認證檢測相關技術能力,並符合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從事強制性産品認證檢測活動的,還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指定。
認證機構應當對申請認證的産品進行隨機抽樣和封樣,並由認證委託人將封存的産品樣品寄(送)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需要現場檢測的,由檢測機構組織檢測人員實施現場檢測。檢測機構對樣品進行檢測,應當確保檢測結果真實、準確,並對檢測全過程做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檢測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並配合認證機構對獲證産品進行有效的跟蹤。檢測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檢測報告內容以及檢測結論負責,對樣品真實性有疑義的,應當向認證機構説明,並作出相應處理。
辦法還規定,認證機構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承擔法律責任。認證機構未按有關規定規範開展産品認證業務,以及未對其認證的産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産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認證標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生産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記者蔡岩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