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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源冠名要有立法規範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1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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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4日,有媒體報道,四川省宜賓機場將搬遷並命名為“五糧液機場”。此消息一齣,立即受到很多網友關注。對此,四川宜賓市委宣傳部一名工作人員回應稱:四川宜賓機場更名“宜賓五糧液機場”,是經過立項批准的,而且這也非國內首家以企業名命名的機場。

  平心而論,五糧液的名氣的確要比宜賓市更大。因此在當地看來,以五糧液命名,既能提高宜賓市知名度,還能擴大五糧液影響力,是一個雙贏的合作。然而,網友對此並不買賬。有網友調侃道:“建議西安咸陽機場改為西安西鳳20年機場,榆林榆陽機場改為榆林大燴菜機場,還有北京二鍋頭機場……”

  “五糧液機場”遭質疑,折射出公眾對公共資源冠名的擔憂。時下,“挖掘資源、以城養城”的城市管理理念日益普及,拍賣出讓城市道路、體育館、大橋等基礎設施冠名權,對公共資源進行商業化管理和運作,成為許多地方的普遍作法。應該説,此舉既能適當解決公共財政投入不足,有效維護城市基礎設施,同時也為企業宣傳搭建平臺,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不過,公共資源冠名熱的背後,卻是相關法律規定的缺失。

  城市公共資源冠名這一概念,目前在我國法律中並不存在。惟一可以套用的就是國務院1986年1月23日頒布並施行的地名管理條例。而其中“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所等名稱,一般應與當地地名統一”等條文,已經很難適應今天的實際情況。同時,該條例內容籠統,缺乏細化規定,又沒有處罰辦法,不足以約束公共資源冠名行為。

  市場經濟下,城市公共資源可以而且應該得到合理利用,但冠名也要把握好一定的度,否則就有可能傷害老百姓感情,毀掉了一種城市文化。去年,清華大學“真維斯樓”引發爭議,就是與公眾心目中的大學精神格格不入。當前,亟須通過立法規範冠名行為。

  首先,設立準入門檻。公共資源冠名不能僅僅是價高者得之,而必須有一定的門檻,否則就可能出現諸如“月月舒大橋”、“杜蕾斯機場”的尷尬。冠名必須充分考慮當地人文地理特徵、公共資源的功能屬性,以及與企業品牌文化的匹配度,凡不妥者應排除在外。同時,冠名也不能一勞永逸,應在保持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建立形象追溯制。一旦冠名企業出現重大醜聞,立即無條件收回冠名權。

  其次,邀請公眾參與。冠名不僅僅是有關部門和企業之間的事情,更關係到廣大公眾的切身利益。作為城市的主人,市民對公共資源冠名擁有無可辯駁的話語權。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確“尊重群眾意願”的冠名原則,邀請市民參與項目論證、資格審查、冠名權拍賣等整個流程,確保冠名不傷害群眾感受。

  此外,所得公開透明。對於網友普遍關心的機場“冠名”是否産生費用的問題,宜賓方面未給出回應。事實上,公共資源歸全體人民所有,其冠名所得的溢出收益理應向社會公開,納入政府公共財政,在群眾監督下使用。否則,就有利益尋租、權力自肥之嫌。(張楓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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