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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5日訊 據國資委網站消息,國資委日前發佈《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提出14條意見積極推動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意見強調,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時,應當通過産權市場、媒體和互聯網廣泛發佈擬引入民間投資項目的相關信息。
意見強調,要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同時規定,在此過程中,應當符合國家對國有經濟佈局與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和相關規定,遵循市場規律,尊重企業意願,平等保護各類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對於民間投資主體及出資方式,意見指出,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引入民間投資,應當優先引入業績優秀、信譽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標追求的民間投資主體。民間投資主體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民間投資主體可以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意見還明確了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具體措施,即民間投資主體之間或者民間投資主體與國有企業之間可以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共同投資戰略性新興産業,開展境外投資;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或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時,應當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國有股東通過公開徵集方式或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時,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意見還強調,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引入民間投資,要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産監管制度和企業章程,依法履行決策程序,維護出資人權益。同時,應按規定履行企業改制重組民主程序,依法制定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職工,做好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償還拖欠職工債務等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企業和社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