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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延遲披露 ST大路B獲河北證監局警示函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08: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觀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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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彭友

  ST大路B(200160)昨日晚間披露,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該警示函主要內容如下: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在2011年12月15日便獲悉涉及標的為1500萬元的訴訟事項,但直至2012年4月19日才披露該涉訴事項。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0條、第33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59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時任董事長閻啟忠、時任財務總監王安生、時任董事會秘書韓志剛發函警示。你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要從該事件中吸取教訓、認真反思信息披露工作,恪盡職守,勤勉盡責,維護股東利益。

  ST大路B稱,公司將積極按照河北證監局的要求進行相應整改,嚴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股票上市規則》,規範信息披露,加強信息披露透明度,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012年4月19日ST大路B披露,2011年12月5日,承德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李瑞訴公司全資子公司承德縣榮益達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為被告、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三人侵權糾紛一案,公司于12月15日收到河北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民事訴訟狀》副本等文件。

  被告承德縣榮益達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益達公司”)委託承德豐源拍賣行有限公司對位於承德縣下板城鎮興業造紙的13條生産線設備以整體形式一次性拍賣,原告成為買受人。2010年12月19日,原告與被告榮益達公司簽訂了《設備轉讓協議書》一份,並於當日經承德縣公證處(2010)承縣證經字4872號公證書予以公正。

  依據該協議,設備轉讓範圍包括機臺變壓器及13條生産線及車間內連接設備的電線電纜配件。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設備轉讓款7800萬元,被告榮益達公司也在公證處的公證下將上述所有設備交付給原告,原告成為上述所有設備的所有權人。

  但被告多次派員阻止原告的設備拆卸工作,阻止原告設備出廠,並多次派員強行拆解拉走原告的造紙設備及配件。被告的上述侵權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1500萬元的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ST大路B表示,因本案尚未開庭審理,故公司暫時無法對可能産生的影響作出判斷。公司將積極應訴,並提出對方侵權賠償的反訴。

熱詞:

  • 證監局
  • 原告
  • ST
  • 被告
  • 訴訟事項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 民事訴訟狀
  • 股票上市規則
  • 應訴通知書
  • 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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