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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溫州很多企業將套現融資作為申辦銀行承兌匯票的唯一目的,不存在真實交易行為,以虛構購銷合同等方式,套取銀行資金。”鄭巨飛的辯護律師林達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票據的簽發必須要有真實的貿易背景,即使企業到銀行申請貼現也必須提供與對手的交易合同。這主要是為了預防銀行風險,同時控制融資票據,防止企業套取銀行資金。
如果企業簽發的票據沒有真實的貿易背景,則可能面臨法律風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的通知》(銀發〔1997〕216號)第三十四條規定:承兌、貼現申請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金融機構承兌、貼現,情節嚴重並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意味著,企業如採取欺詐手段騙取金融機構承兌、貼現不但要承擔民事責任,還可能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
刑法學家韓友誼介紹,現行《刑法》中對於票據貼現涉及的罪名主要有兩個:合同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而使用金融票據,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票據、誤簽空頭支票、對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犯罪。
林達告訴記者,溫州當地在商業匯票貼現業務中,企業向銀行提供虛假購銷合同和增值稅發票“是個普遍現象”,目的是為了使貼現業務符合銀行業務監管的合規性要求。也就是説,企業造假是為了解決是怎樣方便“貸到款”的問題,而不是“騙到款”的問題。
“在經濟環境好的時候,這種融資方式沒有風險,但是現在經濟環境不佳,企業資金鏈斷裂,企業開出的匯票無法承兌,導致很多糾紛發生。”林達説。
經濟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景明認為,銀行在從事票據貼現業務時,不能僅僅進行形式審查,而是嚴格審核相關資料。“如果銀行未盡相應的審核義務,貼現票據出現承兌問題時,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吳景明還建議慎用刑事手段解決票據貼現糾紛。“當前,企業融資困難,大量無真實貿易背景的融資性票據大量流通于票據市場,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市場對於票據融資功能的客觀需求。現存單一的票據融資方式已經不能滿足企業的需要,企業合理融資需求被壓抑的結果只能是另辟蹊徑。”
“刑事處罰是一種嚴厲的打擊手段,對於票據貼現糾紛要區別對待,如果不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情形,就要慎用刑事手段,否則對於陷入經營困境的企業將是雪上加霜。”吳景明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