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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監管不能“非法越境”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9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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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特點,應該建立與本國國情相適應的監管制度。”證監會主席助理姜洋就跨境監管問題表明了態度。這是中國證監會首次就跨境監管問題做出回應。

  在第37屆國際證監會組織年會5月16日的一場論壇上,美國證監會官員艾麗斯沃特含沙射影地對“一些國家”在跨境監管中的“不合作”進行指責。她指出,在國際證監會組織的框架下,各國之間應當共享監管信息,而不應以主權為由不予配合;不配合就是隔絕在“另外一個世界裏”。

  美國證監會官員的指責應是源於對德勤華永的起訴。5月9日,美國證監會因德勤華永未能向其提供一家未被公佈名字的公司審計底稿而起訴對方。10日,德勤華永發表聲明稱,根據中國法律及中國監管機構的具體規定,未經中國政府許可,中國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直接向任何外國監管機構提供文件。

  中美雙方自2007年以來開始跨境監管談判,卻未取得實質進展。分析人士稱,中美審計監管合作面臨監管理念、司法管轄等多方面的現實難題,達成協定之路並非坦途。

  在經貿問題上,美國非常擅于用自己的標準去衡量別國。比如,美方對中國對美出口提出了種種意見,但對自己對華出口方面的承諾卻遲遲不予兌現。在證券跨境監管方面,美國也是“盛氣淩人”。有專家指出,美國不應強行按自己的標準來要求其他國家,更不能在證券監管中“非法越境”,而是應多加強溝通協作。

  其實,中美在跨境監管方面還是取得了一些成績的。比如,今年4月份,證監會通報,通過國際證監會的協作機制,中國證監會在美國證監會的協助下掌握了宏盛科技虛假披露的核心證據,並於3月份正式對宏盛科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待跨境監管應該採取什麼態度呢?中國和印度作為新興經濟體的代表,同時又是“金磚國家”,它們對於證券跨境監管的態度應該更有助於問題的解決。

  姜洋強調,各國證券監管層應通過互助機制來解決監管協調問題,一個國家不應把監管權延伸到其他國家。目前在國際證監會組織框架下,應通過多邊和雙邊協議來解決跨境監管的協作問題,由當地監管部門提供配合。

  他的觀點得到了其他國家證監會官員的積極回應。國際證監會組織亞太地區委員會主席暨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辛哈認為,資本市場監管沒有絕對固定的標準,每個國家都應該基於自己的需求確立最為適宜的監管體系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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