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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9年8月,李某與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118萬元的價格將房屋出售給宋某。後該房屋因抵押借款遭法院凍結,雙方將交款期限延至房屋解封後30日。2010年4月,房屋解封,李某通知宋某交款。然而,在最後期限內,宋某仍未交房款。按照約定,合同自動解除。貪心的宋某打起了這套房産的主意。
2010年11月,宋某將李某的房屋以186萬元賣給張某,還偽造了李某的授權書,張某支付給宋某定金12萬元。在交齊購房款前,張某找到李某,得知其從未授權宋某出售該房,張某找宋某要定金,被拒絕,張某便報了警。
檢察官説法
昌平檢察院賀陽、張俊睿表示,宋某在沒有得到李某授權的情況下,冒用李某的名義,與張某簽訂合同,將李某的房屋賣給他人,並從中獲利12萬元,其行為已涉嫌合同詐騙罪。
購房者在購買房屋時一定要弄清賣房人的資格,看清其究竟是不是房主,或者是否得到房主的授權,避免掉入購房陷阱。本案中張某的做法有可借鑒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