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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銀行小股東維權案開庭 召集程序合法性遭質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4日 09: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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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資料圖

  深發展吸收合併平安銀行再起波瀾。近日,平安銀行小股東深圳市藍盾實業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將平安銀行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該公司今年2月份股東大會通過的合併議案,該議案召集程序的合法性遭到了平安銀行小股東的質疑。5月11日該案在深圳福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藍盾實業的代理律師嚴義明認為,平安銀行201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並不合法。平安銀行第五屆董事會任期于2011年7月30日屆滿後,2011年12月,平安銀行該屆董事會召集股東召開2010年度股東大會並審議通過了《關於第五屆董事會、監事會延期換屆的議案》。在未履行董事會改選程序的情況下,今年2月9日平安銀行第五屆董事會又召集召開了201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按照《公司法》第46條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原告就此認為,被告平安銀行2010年度股東大會通過的《關於第五屆董事會、監事會延期換屆的議案》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為無效議案,應依法撤銷。

  原告認為,既然被告第五屆董事會未及時換選而採取延長董事任期的形式不合法,因此平安銀行董事會成員構成本身亦不合規,不合法、不合規的董事會召集股東召開2012年第一次股東大戶顯然違反召集程序。

  被告代理律師則認為,《公司法》中規定,董事會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並未對董事會未及時改選、董事超期履職的原因進行限制,因此無論是何種原因未進行改選,原董事均應履行董事職務。這就意味著,原董事繼續履職沒有法律障礙。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2月已有股東就平安銀行2010年度股東大會通過的《關於第五屆董事會、監事會延期換屆的議案》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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