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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中國證監會通報江蘇開元原大股東江蘇開元國際集團(以下簡稱開元集團)由於操縱分配預案,提前購買了公司股票,非法獲利1109萬元,構成內幕交易違法犯罪被立案稽查。
2010年9月,根據相關舉報線索,證監會對開元集團涉嫌內幕交易行為立案稽查。2011年4月,證監會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處,目前,公安機關已偵查終結。
證監會稱,經查,2007年2月27日,江蘇開元向其控股股東開元集團書面彙報2006年度利潤分配預案,內容為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1元。時任開元集團董事長兼黨委書記丁建明指示江蘇開元按照最高比例制定分配方案,最終確定為每10股送2股轉增7股派1元現金。
2007年初,丁建明向開元集團的合作方陳某借用其控股企業“尚華建材”與“華遠投資”證券賬戶由開元集團使用,並安排開元集團財務人員向上述兩個賬戶轉入2000萬元資金。丁建明指揮顧某、萬某先後向操盤手宋某、任某發佈交易指令,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利用上述賬戶買入“江蘇開元”股票317萬股。確定分紅後,上述賬戶陸續賣出“江蘇開元”股票,獲利約1109萬元,全部轉回開元集團。
開元集團利用“尚華建材”與“華遠投資”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江蘇開元”股票,該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內幕交易,同時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
此外,原開元集團董事長丁建明為該事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有關規定,內幕交易行為達到“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等任何一種情形的,都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武漢大學法學教授孟勤國告訴《證券日報》記者,此事件可以看出江蘇開元的內控機制和治理機構不健全,董事長竟然能明目張膽的做出這種沒有技術含量的內幕交易。目前應該儘快對此事作出定性結論,並對該董事長提起刑事立案追訴。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名稱由“江蘇開元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江蘇匯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現已完成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領取了新的營業執照。
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公司證券簡稱自2012年5月9日起由“江蘇開元”變更為“匯鴻股份”,公司證券代碼“600981”保持不變。
實際上,江蘇開元的實際控制人在去年就發生了變更。
根據江蘇開元2011年年報,2011 年8 月18 日,公司接到江蘇匯鴻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鴻集團)及控股股東開元集團的通知,開元集團將所持本公司27,425.1871 萬股無償劃轉給匯鴻集團的所有過戶手續都已經完成,公司控股股東變更為匯鴻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