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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來不易相信,長期以來我國工業化超前、城市化滯後,居然與一套“城市偏向”的觀念、制度與政策有關。真可謂“不是冤家不聚頭”:原來重工輕城並不是“輕視城市”的産物,恰恰相反,是“維護城市”的偏向主導了體制與政策,才強力阻撓了人們擇城而入、擇地而居的自發傾向。
容我從較遠的地方説起。1991年我到洛杉磯加州大學後,選過一門講英國人口的課程。老師是劍橋來的斯科菲爾德(R.S.Schofield)教授,曾多年主持頗有聲望的“歷史人口小組”的工作,利用散見於英國各地教區的洗禮、婚禮、葬禮登記資料,“還原”了工業革命前幾百年的英國經濟社會人口變遷。就在那門課上,我才知曉早在出國前就自以為耳熟能詳的“城市化”,從觀察到概念的形成別有一番來歷。
最早是人口統計方面的發現。例如17世紀的人口統計學先驅約翰 格朗特(John Graunt )(1620-1674),在分析當時倫敦的洗禮與殯葬數據時,發現本地的殯葬數遠遠大於本地出生的人數。他估算,從鄉村和小城鎮到倫敦的凈遷入人口,平均每年高達6000人。作為交叉檢驗,他又分析靠近南安普頓一個小鎮的數據,發現90年間這個小鎮共增加了1059人,其中300人留在原地,400人移民美洲,300~400人遷入倫敦。這就是説,倫敦城從一開始就是人口遷徙的産物。更一般地説,城市是城市化的結果——居民從聚集程度很低的鄉村流動到密度較高的城市。
是城市的熱鬧與收入機會等等把人口“拉”上了城市化之路嗎?至少開頭不是。不少鄉村人口是被“趕”出來的。哪些人呢?那些沒有機會繼承家庭農地或手工作坊的年輕人。兒子也無權平分家産嗎?是的。原來那裏的傳統,家産是家長的財産,要按家長的意願交給後代繼承。沒有老子的意願表達即遺囑(will),兒子無權染指家産。從收集到的遺囑看,多數給了長子,但也不是鐵定的長子繼承制,因為傳給女兒、親戚、家仆甚至外人的,也都有。比較可靠的準則只有一條,就是家産按家長意願傳給後代。
無權繼承農莊的,只好走人。人群中天然牢不可破的血緣、地緣關係網,就這樣被無情地撕開了一道口子。從這裡跑出來的,註定是姥姥不疼、舅舅不愛之輩,同是天涯淪落人,誰與誰也沒個宗法紐帶,只好發展陌生人之間的平等契約,合作起來討生活。後來所説的“自由民”、“市民”或“市民社會”,就是這樣來的;以市立城、作為自治體的“城市”,也是這樣來的。
與行政中心或軍事重鎮之“城”不同,“城市”在很長時間裏可不是錦上添花的繁華之地。也是這位老師在課上講到的,包括倫敦城在內諸多英國城市,多少年來的人口死亡率要遠高於鄉村地區,預期壽命則遠低於鄉村地區。原因簡單,密度達到臨界點就要基礎設施建設的跟進,但早期多數自治城市滿足不了,建築通風、道路、上下水管道、防火等等,一律乏善可陳。新鮮食物的供應,當然更談不到。簡言之,生活質量城不如鄉,這似乎是英國早期城市化的常態。那裏的“上流社會”推崇田園生活,是不是也由此而來?《英國女王》説伊麗莎白得空就下鄉,《凱恩斯傳》説這位經濟學的天之驕子隔三差五去倫敦郊外休閒,怕都是在那個時代“城鄉差距過大”下趨利避害的行為吧。
人們為什麼還要在如此糟糕的城市裏湊合著過?農莊之不容和不留是推力,向城鎮聚集、需求集中刺激出來的分工細化,“無意中”創造更多的收入,就是拉力了。費雪講得好,收入是經濟活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經濟學的第一個字母和最後一個字母。既然都沒有繼承到土地,謀生當然以創造新的收入為要。人口聚集帶來經濟聚集,經濟聚集又吸引更多的人口聚集——“城市的能耐”終於開始發力,這是我在本欄以前的文章裏講過的。
把以上討論抽象出來,最重要的法則是一條:社會總要承認——至少不禁止——人口在空間移動、聚集的權利,才有城市化,才有城市。其實,城市化的“推力”和“拉力”都是動力,重要的是城市化的動力要大於禁止人們擇城而入、擇地而居的阻力。很明白,恰好17世紀英國的習俗和法律不禁止人們從農村移入城鎮,否則根本不會有“1800年英國城市化率達到25%”這回事。
深究下去,自由移民的權利常常在無足輕重的時候才容易被承認。不是嗎?中世紀西歐的經濟、財富、高品質生活的重點不在城市,而在鄉村莊園。相比之下,“城市”反倒成為“沒法子之人”的一個去處。所以打從一開始,很多“城鎮”差不多就是“貧民窟”的同義詞,又臟又亂又差的,絕不是世襲特權家庭的安身立命之處。也正因為如此,城市才與普通人的自由相連。至於日後的城市成為文明和財富極其耀眼的中心,那應該不是謀劃的産物,而是自發的自由經濟活動的意外結晶。
容忍向城市流動的自由,在中國遇到一個困難,那就是早在工業化之前,國家權力、財富和文明便集中于城市。説起來,農業文明並不需要空間上的高度集中,可是據一些學者之見,大規模的治水事業和面向騎兵的國防,離不開中央集權的國家機器。大一統中國應運而生,而國家運轉的重心早就集結于城市。
遠的不提,現代史上的“農村包圍城市”,並不是説中國的城市不重要,而是很重要、太重要,只無奈敵強我弱,不可能在幾個中心城市“一聲炮響”就取得革命勝利,才下決心迂迴曲折,先在農村搞幾十年根據地,直到具備了實力,才把戰略重點轉向城市。《開國大典》裏的進城前夜,毛澤東豪情萬丈地説這是進城趕考,可見早知道城市重要。
城市被看明白絕非無足輕重之地,搞建設的時候開放自由流入就不容易。就當下討論中國城市化滯後而言,不少意見指向一個關鍵的制度變量,即公民有沒有憲法保障的“遷徙自由權”。據查,1954年我國第一部憲法是規定了公民的自由遷徙權的。後來此項憲法權利被刪,且再也沒有寫回來。不少人大代表、專家和公眾意見領袖,因此主張“遷徙自由權”重新入憲,以此指導、規範相應的法律和政策。
研讀了有關材料,得到三點印象。一是“54憲法”寫入“遷徙自由權”時,本身就不那麼順暢;二是憲法寫入遷徙自由權之後,實際執行中很快打了折扣;三是1975年文革高潮從憲法裏拿下了遷徙自由,後來再要求重新寫入,困難重重。
這段公案,對理解中國城市化問題大有意義。我的解讀,恰恰是對城市地位的看重和偏愛,才引致觀念、制度和政策限制人們擇城而入、擇地而居的自由。此話怎麼講,且聽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