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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礦業(601899)5月10日晚間公告,公司5月9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曾于2010年7月19日接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一案被立案調查。目前該案已調查、審理終結。
中國證監會認為,紫金礦業所屬的紫金山銅礦濕法廠于2010年7月3日發生的污水滲漏事故,嚴重污染了其附近汀江下游的水質,對當地環境造成了極大破壞。對於這一可能影響紫金礦業股票價格的重大事件,紫金礦業應在第一時間公之於眾。但紫金礦業未能及時披露該重大事故及後續進展情況,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的違法行為。對於紫金礦業的違法行為,陳景河、羅映南、鄒來昌、劉曉初、藍福生、黃曉東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中國證監會認為雖然紫金礦業延遲披露有一定的客觀原因,並非故意隱瞞污水滲漏事故,但在對環境産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後,作為一家上市公司,首先應當依法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將可能産生的後果及時告知投資者和社會公眾,以利於投資者的投資決策,而不應受各種外部因素的干擾。紫金礦業未按照法律規定,在第一時間及時披露相關信息,侵害了廣大投資者的知情權,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雖然有關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紫金礦業下屬企業和責任人員分別進行了處理,但不能免除紫金礦業依據《證券法》所應承擔的責任。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責令紫金礦業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對陳景河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的罰款;對羅映南、鄒來昌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的罰款;對劉曉初、藍福生、黃曉東給予警告。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