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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記者 陳瑩瑩 香港報道
“投機”不成蝕把米。
2008年,一種名為累計認購期權合約 (全稱:Knock Out Discount Accumulator,簡稱“KODA”)的結構性産品讓不少投資者虧到無底深淵。
內地富商郝婷正是其中之一。
5月7日,香港高等法院首次對一起涉及KODA合約官司開庭審理。2009年2月,星展銀行(下稱“星展”)曾向北京市二中院起訴郝婷,並追討9400多萬港元,及2355萬日元購買KODA的透支款項。時隔3年,官司未了。郝婷反控星展對客戶進行不良銷售,交易前未告知投資風險,向星展索賠銀行賬戶裏原有的8000多萬港元。
5月8日,該案繼續在香港高院開審。該場聆訊中,郝婷辯方律師抗辯稱,根據當時雙方簽訂的銷售文件,星展的客戶經理銷售摩根大通産品的過程中並未告知郝婷其中的匯率等風險。法官亦表示,星展應在銷售KODA産品前,如果能告知郝婷其中風險則更佳。
本報試圖聯絡星展,但因目前事態敏感,官方拒絕回應。
激辯風險提示
2007年8月,郝婷在私人理財顧問黃偉業説服下,陸續將8000萬港元存入星展。其後,黃偉業向郝婷推薦KODA産品,並在當年9月至11月,郝婷以旗下BVI公司Sanhot為名,與星展先後簽訂了18份以股票為標的物的KODA合約。再後來,她又在星展追加4份以外匯為標的物的KODA産品,併為星展擔任貸款擔保人。
2007年10月底開始,受次貸危機的影響,股價開始一路暴跌。由於郝婷未按合約要求在股票低於行使價時,以行使價買入雙倍股票並沽售,讓星展需替她承擔這一風險,進而造成星展損失9200萬港元。
控方資深大律師翟紹唐稱,郝婷曾告訴星展客戶經理,2007年,新疆新鑫礦業(03833.HK)在香港公開招股前,郝婷獲得該公司的配股600萬股,並在配股後次日售出520萬股,從中獲利。另外,她亦曾被中國自動化集團(00569.HK)邀請為該公司提供財務意見。
翟紹唐指控稱,以上信息説明,在投資KODA産品前,郝婷的經歷已能被認可為一名專業投資者。
一位接近星展的消息人士透露,郝婷向星展透露過希望賺取高一些的回報,買入KODA産品後,亦曾獲利不少。然而,當後來股價下跌後,郝婷卻拒絕行使高價買入股票的合約。但他亦表示,在雷曼事件爆發前,不少私銀向客戶推薦該産品時,會以“打折股票”這樣的噱頭來吸引客戶,容易讓客戶忽略其中的杠桿風險。
解構KODA
事實上,KODA是一種設計極其複雜的衍生産品。
KODA一般是由投行設計開發,由投行向私銀銷售,私銀向客戶銷售,産品挂鉤股票、外匯,或石油期票,同時投行鎖定價格上、下限。交易過程涉及3個價格:取消價、市價、行使價。
以郝婷的案件為例,2007年9月,她與星展簽訂一份KODA協議,在合約期內,若該股票産品的取消價和行使價分別為120和80港元。當股票市價高於行使價80港元時,她每天可以用行使價購買投行為其提供的股票。但當股價高於取消價120港元時,她不能繼續以80港元購買。另一方面,當股價跌破行使價80元時,郝婷需按合約每天雙倍吸納股份,並同時拋售,每天都必須邊買邊拋,風險不封頂,直至合約終止。在此過程中,無任何對衝提供。
據在香港一位負責KODA産品銷售的職員告訴本報,簽訂合約時,郝婷需向星展提供保證金8000萬港元。隨後,星展會根據她的資産狀況為其放大投資額,在杠桿作用下,郝婷總計虧損的接近2億港元就是合約數值。
若私銀與投行的協議中聲明,需保證客戶按照合約行使操作,則在客戶未按合約執行操作時,需代替行使。若協議中,私銀只作為投行與客戶的仲介,則只收取佣金,而無需在客戶違約後代替行使,並承擔風險。
正是由於郝婷在股價大跌後,拒絕行使合約義務,終致星展利用她的賬戶行使該義務後,不僅賬戶裏的8000萬港元蒸發,賬戶透支額亦高達9400多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