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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衛生局、市發改委、市工商局等部門昨天聯合下發《關於做好實施新的食用鹽碘含量標準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要求,食鹽經營企業不得以更換包裝、加碘技術改造增加成本等理由,提高或變相提高食鹽價格。
《通知》中明確,價格管理部門在制定食鹽價格時,原則上同品種、不同碘含量的食鹽零售價格應當保持相同水平。食鹽經營企業不得以更換包裝、加碘技術改造增加成本等理由,提高或變相提高食鹽價格。
為有效防治碘缺乏病,本市確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在國家標準中選用25mg/kg的均數標準(允許範圍18-33mg/kg)作為本市新的食用鹽碘含量標準。同時,針對孕婦、哺乳期婦女等特需人群,提供碘含量均數為30mg/kg的孕婦專用鹽。